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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魏召云,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大街**,住青海省西宁市****海省西宁市。
原审被告:王文翰,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住青海省西宁市海省西宁市大通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原审被告:王晓雨,公民身份号码:×××,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住青海省西宁市海省西宁市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原审被告:张梅花,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住青海省西宁市海省西宁市城**五四大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原审被告:潘昱,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住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旅
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齐青丽、潘峰、齐瑞川、魏召云、王文翰、王晓雨、张梅花、潘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法院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清燕
审判员 许正芳
审判员 樊 静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杰
附: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的;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