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4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喇积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
被执行人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7574447112(1-1),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威宇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代偿债务本金及利息2049597.58元,律师费48349元,受理费、保全费35000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九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旅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0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申报财产,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陆续履行案款500000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1711560.83元,5月22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0000元,8月31日前履行案款100000元,剩余案款至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青0104执3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