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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223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海地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玉居庵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刘某,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北**生态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2236791937257。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成都海地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海北**生态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收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故我院于2020年6月4日起共进行了四次网络查控,查明海北**生态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号牌为×××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但车辆下落不明,我院于2020年9月7日予以查封,期限一年;被执行人海北**生态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户内有余额640900.84元,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股权信息,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等均无财产信息,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海北**生态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海地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宏
审判员 娄仲和
审判员 索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祁兴旺
书记员 孙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