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勤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勤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伊犁盈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9669号
原告:西安勤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与XX路********。
法定代表人:陈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岩,系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盈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v>
法定代表人:崔向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勤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发公司)与被告伊犁盈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勤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岩、被告盈佳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向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勤发公司诉称,2015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威乐牌水泵及水处理设备,水泵及水处理设备共计货款为457724元。双方约定货到伊宁后付全款的60%,安装调试后付全款的35%,余质保金5%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同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将货发往伊宁县,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崔向力签收。原告按质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期付款,逾期一个月,于2015年9月20日付款274634.4元,减去原欠款43010元,实际仅付款231624.4元。又于2016年3月25日付款70000元。共计付款301624.4元,仍下欠156099.6元未付。后一笔质保金的付款期限为2017年4月30日,以此计算,被告至今已逾期一年零七个月之久,己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金13731.72元。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以所谓“发包方”未给其结账为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支付拖欠货款156099.6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731.72元,合计169831.32元。
被告盈佳公司辩称,原告所述金额我方认可,但因业主方欠付我方钱未还,若业主方向我们支付款项,我方立即偿还原告。我方愿意在7-10日先偿还原告5万元,剩余部分以酒抵债在10日内偿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泵、水处理系统,共价值457724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结算方式为盈佳公司把12、13年所欠勤发公司的设备余款43010元付清;货到伊宁后付全款60%,款到账后通知提货;安装调试后付全款35%,质保金5%贰个采暖期即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发货,被告于同日收货,被告公司崔向力在收货清单处签字。2017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载明应收被告货款156099.6元,被告公司崔向力于2018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回执,截止2018年1月24日,被告盈佳公司欠原告勤发公司156099.6元,扣除盈佳公司垫付运费300元,勤发公司货物迟到产生的扣款16000元,盈佳公司前勤发公司货款为139799.6元。2018年1月30日,勤发公司委托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盈佳公司发出律师函,催促盈佳付清货款。盈佳公司又于2018年2月2日向勤发公司发出回复函,称未能及时付款的主要原因是发包方拖欠其公司的工程款198万余元,至今未付,导致公司资金紧张。
庭审中,被告表示认可原告主张的156099.6元的欠付货款数额。
上述事实,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伊宁县热力有限公司收货清单》、《对账单》、《对账单回执》、《律师函》、《回复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6099.6元及违约金13731.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伊犁盈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勤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099.6元及违约金13731.72元。
如被告伊犁盈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7元,由被告伊犁盈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多萌
审判员  胡立兵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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