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84执保15号
保全申请人:**,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吉0184民初43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3)吉0184民初43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