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2022)吉0291诉前调书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吉0291执561号。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291执5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