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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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84财保63号
申请人:**,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省**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因与***、**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青岛街支行账户×××内存款700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青岛街支行账户×××内存款7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