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84执保501号
保全申请人:**,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
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吉0184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并部分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部分实施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