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17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定海***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社区马鞍山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118号2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恒众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二期纬六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台州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舟山市定海***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恒众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90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州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台州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台州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戎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