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

***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6民初6835号 原告:***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天大道99号12幢6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AE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3685123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