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902民初36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舟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舟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13285.58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9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宁波北仑金地·悦虹华庭工程中工作,工作岗位为排水工,报酬包括计时与计件,每天报酬360元。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5月13日,原告在该工地从事工作,付出了劳务,但被告未支付报酬,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中提供劳务,每天报酬360元,根据统计原告应得报酬11880元,被告已支付9000元,故仅欠原告288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的宁波北仑金地·悦虹华庭工程中从事排水工作,每日报酬360元,2022年3月至5月期间,原告共做33个工。2022年5月19日与6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共支付给原告报酬9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的工程中提供劳务,每日报酬360元,在2022年3月至5月期间共做了33个工,以及被告支付报酬9000元,双方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其还从事了计件工作,而被告支付的报酬9000元系计件工作的报酬,被告予以否认,对此原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本案被告尚应支付报酬为288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舟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28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51元,被告浙江舟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杨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