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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481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平,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19524614H。
法定代表人:林立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韩宇,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西耕,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林西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健
人民陪审员刘佳
人民陪审员於军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