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舟山市沣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903执573号 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舟山市沣泽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沣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2)浙0903民初19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923109元及返还质保金319351.89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同时要求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2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48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16780.49元,申请执行人通过本院领取执行款4346931.49元(其中工程款3923109元,质保金319351.89元,按LPR计算的利息90364.42元,***行金14106.1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申请的执行款本息已全部执行到位,同意结案。本院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002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482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