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10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喆,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