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261号
原告: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E97116617M,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39楼。
负责人:马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珍、徐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94329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华虹路198号第6-2幢。
法定代表人:俞沪明。
原告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军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李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