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342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94329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华虹路198号第6-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朵朵,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朵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5元,减半收取38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柴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