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通汽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6774号之四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030638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主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告: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94329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富阳金通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2685511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朵朵,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通汽车有限公司、***、*朵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53元,减半收取计3922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郦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