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执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岛路**。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我院作出的(2017)浙09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浙江千岛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千岛星QIANDAOXING”字样的企业名称,我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
经查,一审被告浙江千岛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6日自行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雅科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一审被告在本案立案前已依法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吴红伟
审 判 员 肖太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贾舟宁
代书记员 曹冬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