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执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岛路**。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我院作出的(2017)浙09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浙江千岛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千岛星QIANDAOXING”字样的企业名称,我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

经查,一审被告浙江千岛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6日自行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雅科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一审被告在本案立案前已依法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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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吴红伟

审 判 员 肖太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贾舟宁

代书记员 曹冬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