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熠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闵执字第71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被执行人上海熠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熠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熠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831.69元;二、被告上海熠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以152,831.69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356.63元,由被告上海熠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熠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浙江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依法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熠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和被执行人住所地等地,查明被执行人熠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从2013年起未再年检。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目前强制执行条件尚不成熟,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金 慧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汇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