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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83执恢92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83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恢复案件及初执案件(2018)浙0683执2944号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