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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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579-58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申请无需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截至2021年4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恢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董京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 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