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执恢122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55号。

负责人:丁志刚,支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相垚、徐辉,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圃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579-589号。

法定代表人:袁一田。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李萍,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袁一田,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金笑兰,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袁可,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吴渊涛,男,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黄蓉,女,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剡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萍、袁一田、金笑兰、袁可、吴渊涛、黄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萍、袁一田、金笑兰、袁可、吴渊涛、黄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萍、袁一田、金笑兰、袁可、吴渊涛、黄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萍、袁一田、金笑兰、袁可、吴渊涛、黄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萍、袁一田、金笑兰、袁可、吴渊涛、黄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申请人申请无需对各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1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萍、袁一田、金笑兰、袁可、吴渊涛、黄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萍、袁一田、金笑兰、袁可、吴渊涛、黄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一田、***、李萍、袁一田、金笑兰、袁可、吴渊涛、黄蓉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实际缴纳)。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萍、袁一田、金笑兰、袁可、吴渊涛、黄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恢1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楼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