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149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云,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579-589号。
法定代表人:袁一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单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