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袁一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袁一田,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袁可,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579-589号。
法定代表人:袁一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袁一田、袁可、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83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校军
审判员章志标
代理审判员潘立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