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再4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一田,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可,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
法定代表人:*一田。
再审申请人*一田因与被申请人***、*可、嵊州市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一田在收到本院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一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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