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2行初32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仁勇,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4008682878A,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一社。
法定代表人杨鹏,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73202E,真实的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房居委一组。
法定代表人胡健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路辉
审 判 员 陈 彬
审 判 员 常洪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艳国
书 记 员 吴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