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4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房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73202E。
法定代表人:胡健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12楼1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93635Q。
法定代表人:陈余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慧,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昊宇,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胡健洪,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向建兰,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胡良宇,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重庆市宽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房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6108177J。
法定代表人:胡良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胡健洪、***、向建兰、胡良宇、重庆市宽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7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永雄
审 判 员 赵 青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阎海峰
书 记 员 刘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