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恢14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
被执行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房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73202E。
法定代表人:胡健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3399.32元及利息等未果。
执行中,本院四次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提起查询;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田家居委5组的房屋一套,本院予以了查封,未查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进行了传统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查封的房屋有抵押权,本院应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移送处置请求,将该房屋的处置权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3399.32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列执行情况约谈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约谈中,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被执行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易升建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