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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15611号 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12楼1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9363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7320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女,汉族,1972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市宽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办事处白***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610817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担保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重庆市宽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顺机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化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建筑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化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061030.5元,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原告代偿的债务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代偿次日即2022年1月8日起计算至原告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2、请求确认原告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建筑位于南川区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办公楼、厂房等)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确认原告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确认原告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农贸市场、商业门面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确认原告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持有的**建筑92%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确认原告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持有的**建筑8%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8、请求判令被告**建筑、***、***、***、***、宽顺机械对***在本案中(即上述诉讼请求的一、七项)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0日,案外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被告***签订《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哈尔滨银行贷款3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另对贷款利率、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同日,被告***与原告文化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文化担保公司为其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对担保期间、担保范围等作了明确约定。同日,原告文化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哈尔滨银行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上述3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同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分别以其持有的**建筑92%、8%的股份为原告提供质押反担保,并办理了相应股权出质登记。同日,被告***、***、**建筑分别与原告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名下农贸市场、商业门面;被告***以其名下房屋;被告**建筑以其名下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办公楼、厂房等)为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对上述抵押物办理了相应抵押登记。同日,被告**建筑、***、***、***、***、宽顺机械分别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哈尔滨银行与被告***于2020年7月7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将原借款中未偿还的300万元本金展期至2021年7月8日,原告继续为该3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与借款人***及各反担保人签订了《反担保展期合同》,约定所有反担保措施保持不变,各反担保人均签字确认并通过了相关股东会决议。展期协议到期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哈尔滨银行代偿1061030.5元。原告代偿后,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代偿款,反担保人亦未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基于此,诉至本院。 被告**建筑、***辩称,对代偿金额无异议,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请有异议,认为该土地的建筑面积未办证未确权,也未进行登记;对其他诉讼请求无异议,因为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其余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0日,案外人哈尔滨银行(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签订《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5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2、借款利率按法定基准利率上浮84%执行,即年利率8.004%;3、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贷款人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 同日,被告***(甲方、委托人)与原告文化担保公司(乙方、受托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同意对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向乙方支付担保费;2、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其债权的费用等等;3、保证期间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4、年担保费标准为乙方担保责任余额的3%,不足一年的按以上标准计算至月;5、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未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清偿,导致乙方代偿的,乙方代偿后有权向甲方收取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6、乙方代偿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同日,原告文化担保公司(甲方、保证人)与案外人哈尔滨银行(乙方、债权人)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同日,被告***、***(乙方、出质人)分别与原告(甲方、质权人)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分别以其持有的**建筑92%、8%的股份(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59.36万元、48.64万元)向甲方提供反担保;2、反担保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双方于2019年7月24日对上述质押股权办理了相应股权出质登记。 同日,被告***、***、**建筑(乙方、抵押人)分别与原告(甲方、抵押权人)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以其名下农贸市场、商业门面;被告***以其名下房屋;被告**建筑以其名下的土地、办公楼及厂房等为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2、本反担保抵押期限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一般情况下为主债权到期后三年);3、本反担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4、借款人未能偿还到期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抵押物折价处理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向甲方清偿,清偿甲方债权后的余额归乙方所有。双方于2019年7月12日对上述被告***名下房屋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 同日,被告**建筑、***、***、***、***、宽顺机械(乙方、反担保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甲方、担保保证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自愿为甲方的保证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承担保证合同每笔代偿义务之日起两年;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4、本合同下被担保的债权同时还有物的担保的,乙方仍应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且不以实现担保物权作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先决条件。被告**建筑、宽顺机械于2019年7月8日对上述保证合同分别通过了相关股东会决议。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哈尔滨银行于2020年7月7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将原借款中的300万元本金展期至2021年7月8日,展期的借款年利率为8.004%,原告继续为该3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7月7日,原告文化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人)与被告***(借款人),被告***、***(反担保出质人),被告***、***、**建筑(反担保抵押人),被告**建筑、***、***、宽顺机械(反担保保证人)签订了《反担保展期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展期至2021年7月8日,各反担保措施保持不变。被告**建筑、宽顺机械于2020年7月6日通过了相关股东会决议。 2022年1月7日,原告文化担保公司向贷款人哈尔滨银行代偿资金1061030.5元。哈尔滨银行于2022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代偿确认书》,确认其已收到上述金额的代偿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哈尔滨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文化担保公司作为被告***的借款担保人向哈尔滨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于2022年1月7日向哈尔滨银行代偿1061030.5元。原告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代偿资金106103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代偿资金占用费,《委托担保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未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清偿,导致乙方代偿的,乙方代偿后有权向甲方收取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代偿,其应当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被告**建筑、***、***分别以其名下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但只有被告***对其名下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建筑、***名下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且部分抵押物有司法限制,故对原告请求对被告**建筑、***名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对被告***所有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质权的实现,被告***、***分别以其持有的**建筑92%、8%的股权向原告提供质押反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权已有效设立。故对原告主张对被告***、***持有的**建筑92%、8%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建筑、***、***、***、***、宽顺机械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借款展期,被告**建筑、***、***、宽顺机械又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展期合同》,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建筑、***、***、宽顺机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未到庭被告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不举证、质证、辩论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九条、第七百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1061030.5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以1061030.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建筑有限公司92%、8%的股权(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59.36万元、48.64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重庆市**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宽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向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4.64元,由重庆市**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宽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