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

上海必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6712号

原告:上海必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闪。

被告: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必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必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朱志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翟 爽

书 记 员 翟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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