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

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02民初17125号之一

反诉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始丰路26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943760337。

法定代表人:傅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峰,男,1987年11月18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系反诉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辉,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系反诉原告员工。

反诉被告:***莱达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雅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49870128。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银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祎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莱达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反诉被告***莱达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莱达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2元,减半收取计5001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冀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