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4)甬余执民字第3192-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蒋益明、韩欢喜、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13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蒋益明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8幢401室的房地产。2017年6月12日买受人竺纬华(公民身份号码:)以13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蒋益明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8幢4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第115**]归买受人竺纬华(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竺纬华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竺纬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