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异47号
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71338683-9。
代表人:董全,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7421628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韩欢喜,女,1967年8月26???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744987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为与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韩欢喜、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盛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合同编号为【CCB-NB-2013-001】的《资产转让合同》、2014年1月14日刊登于浙江法制报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编号为【CCB-NB-2013-001-2016001】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2016年9月26日刊登于浙江法制报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CB-NB-2013-001】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债权(包括本案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月14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相关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2016年8月15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坤盛资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CB-NB-2013-001-2016001】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坤盛资产公司,并于2016年9月26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相关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书面确认已将该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坤盛资产公司。同时,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被执行人***、韩欢喜做了执行笔录,确认其已知悉本案债权转让事宜。
本案所涉债权为(2013)甬余商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对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等的债权及其相关从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过程是明确、连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4)甬余执民字第319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