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余执民字第319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71338683-9。
代表人:施根法,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7421628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欢喜,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744987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欢喜、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欢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灯具市场二期129、131、133号的商业房地产。因上述财产依法经过二次拍卖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欢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梁弄镇××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0)第0087号]。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