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余执民字第319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大黄桥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8683-9。
代表人:施根法,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民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21628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韩欢喜,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雅贤村。组织机构代码:744987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韩欢喜、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13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民营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6月12日买受人余姚市明德灯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40106U)委托**冲(公民身份号码:)以6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益明灯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民营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梁弄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第0663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梁弄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第01253号]归买受人余姚市明德灯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40106U)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姚市明德灯具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余姚市明德灯具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