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樟全与嵊州市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1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嵊商初字第452号
原告:裘樟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哲,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樟全与被告嵊州市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樟全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裘樟全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裘樟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依法减半收取1182元,由裘樟全负担。
审判员*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