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44221号
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广场)第17层0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0432Q。
法定代表人:张锦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星,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娅勤,中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绿城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9号1幢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818F88。
法定代表人:邹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韦朋,公司员工。
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92295。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董事长。
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城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致嘉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集团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星、丁娅勤,被告绿城致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石韦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城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城致嘉公司向美联公司支付佣金20403.18元;2、判令绿城致嘉公司立即支付美联公司截至到2021年10月8日的资金占用损失1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9日起,以20403.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至全部佣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绿城集团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请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美联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佣金金额变更为32224.87元,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绿城致嘉公司立即支付美联公司截至到2021年12月14日的资金占用损失1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5日起,以32224.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至全部佣金清偿之日止。后美联公司又撤回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事实和理由:美联公司与绿城致嘉公司签订《重庆晓风印月项目销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美联公司为绿城致嘉公司开发的重庆晓风印月项目提供客户推介服务。合作期限内,美联公司介绍客户购买重庆晓风印月项目2栋等楼栋的物业的,若未完成销售任务的,由美联公司按照签约总房款金额的1%计提佣金。合同签订后,美联公司推荐客户孙凌购买房屋1套,应计提佣金20403.18元。但在达到结佣条件后,绿城致嘉公司一直不予配合结佣,其逾期付款还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绿城致嘉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绿城集团公司与其财产混同,应对绿城致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起诉。
被告绿城致嘉公司辩称,案涉佣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美联公司要求绿城致嘉公司支付佣金、资金占用损失没有合同依据及事实根据。
被告绿城集团公司辩称,1、绿城集团公司与绿城致嘉公司之间不存在财务混同问题,美联公司要求绿城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2、绿城集团公司并非美联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绿城致嘉公司未举示证据。绿城集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美联公司举示的重庆晓风印月项目销售居间服务合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档案查询结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报告,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或被告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绿城致嘉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绿城集团公司。
绿城致嘉公司作为甲方,美联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重庆晓风印月项目销售居间服务合同》。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项目销售居间服务事宜……一、服务项目具体情况服务范围:重庆晓风印月项目在售住宅二、服务期限: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服务内容乙方利用其销售渠道对甲方项目实施营销推广;甲方对乙方渠道成交客户进行确认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标准向乙方支付佣金。四、佣金标准、合同总结及结算方式(一)销售居间服务佣金标准在服务期限内,对由乙方带访且经甲方判定确实属于乙方资源的成交客户,甲方向乙方按照以下约定条款的标准支付成交佣金:1、3栋的销售任务,成交套数按分段计提佣金,网签合同确定的成交套数在1-10套(含本数)的,从第1套起至第10套(含本数)止,佣金按每套房屋网签合同金额的2%计算;网签合同确定的成交套数在11-44套(含本数)的,从第11套起至第44套(含本数)止,佣金按每套房屋网签合同金额的3%计算。2、其他楼栋(1栋/2栋/12栋/13栋/14栋/16栋/17栋/18栋/19栋/20栋/21栋/22栋/23栋/24栋/25栋)销售任务,基础任务为网签合同确定的2套1楼房源或网签合同确定的5套非1楼房源;若基础任务完成,佣金按每套房屋网签合同金额的1.5%计算;反之若基础任务未完成,则佣金按每套房屋网签合同金额的1%计算。3、前期合作期间的冻资客户(14栋),冻资客户在14幢开盘之日网签并满足佣金支付标准的,均按照前期合同约定的佣金提点系数计提佣金,且冻资客户的保护期仅在开盘当天,若冻资客户开盘当天未成交,则保护期自动失效。(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客户保护期为30天。乙方推介的客户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与甲方签订认购书,并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30日内与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满足本合同佣金支付条件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计算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销售居间服务佣金标准执行。特别说明:2、成交的时间以《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日期为准。(五)佣金结算与支付:1、销售佣金支付条件①按揭付款客户:在该客户与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付清房款及相关代收代缴费用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额佣金。②一次性付款客户:在该客户与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及相关代收代缴费用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额佣金。2、甲方与乙方约定以每个自然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在每个结算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该结算期的佣金标准及佣金金额确认后,乙方应在2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佣金。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等额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构成违约。3、最后一次佣金结算之前,乙方需配合甲方完成本合同的所有结算工作。结算完成并满足付款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佣金。4、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佣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全部结算资料方符合结算条件,乙方迟延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①提前30分钟微信报备截图②客户确认单(经纪人、销管主管、销售经理、营销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③佣金结算单(销售经理、营销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④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⑤报备登记与成交信息不一致须提供相关资料(户口本、结婚证等)五、推介客户的认定(一)甲方指定:张银代表甲方负责与乙方开展信息通报、单据审核签收、签字确认乙方客户等相关工作,但无权认可每月佣金金额,甲方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的确认、承诺等行为对甲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甲方需每周给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当周的销售业绩。甲方代表不能随时更换,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授权调整的,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客户确认单》是认定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的充分且必要依据,否则甲方不予确认。(三)乙方所有客户的确认,须在参观购房前提前30分钟以微信的形式将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联系电话、推荐单位信息等)发至重庆晓风印月项目分销报备微信群,甲方在收到乙方客户名单并报案场管家依据客户界定条款核实后安排置业顾问接待,在客户到达售楼现场后与甲方进行确认,并填写《客户确认单》。(五)《客户确认单》一式三联,在经甲乙双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十一)乙方须陪同推介客户到访甲方售楼部现场,如因故不能陪同客户前往甲方售楼部现场,但事先乙方已将该客户信息(姓氏、性别和电话号码)以电话、邮件、短信方式告知甲方人授权代表且客户在当日内抵达售楼部的,该推介客户满足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乙方推介客户。如客户未如期到访,或乙方不经上述告知程序而未陪同,则不视为乙方推介客户。九、通知条款(一)甲乙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地址如下:甲方联系人:张银;联系电话:xxx****。以上甲方指定的联系人授权范围为双方往来资料的接收人,但其无权认可每月结算数据,联系人超出授权范围的确认、承诺等行为对甲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乙方每月报送的结算材料,以甲方盖章确认的当月成交房源明细及结算表作为甲方每月应支付款项的有效依据。乙方负责人:郭好艳;联系电话:xx****。以上乙方指定的负责人有权向甲方提交每月结算材料及相关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确认单》《佣金结算书》、当月成交房源明细及结算表等;除乙方书面解除授权或另行指定负责人外,以上负贵人的签字确认或其他意思表示均视为乙方的有效确认。附件(一)《客户确认单》(二)《佣金结算单》(三)《廉洁制度》
2021年1月23日,绿城致嘉公司作为甲方,孙凌作为乙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为,乙方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孙凌购买绿城致嘉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重庆市两江新区x,总成交金额为2040318元。该房屋于2021年1月23日办理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档案查询结果显示,坐落于重庆市两江新区x房屋于2021年4月29日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美联公司另举示了如下证据:
1、绿城中国官方平台截图4张、绿城云机构管理平台截图7张。绿城中国官方平台中我的报备已报备推荐详情内容为,孙,客户电话:xx****经纪人:何旻报备来源:渠道报备报备日期:2020-12-2816:18:44到访日期:2020-12-2817:55:00,置业顾问何旻签约日期:2021-01-2320:39:30。绿城云机构管理平台中报备管理显示,美联公司有两个经纪人,其中客户孙(xxxxxx)的经纪人为何明倩(xxxxxx)。
2、绿城·晓风印月客户确认表。内容为,客户姓名:孙女士客户电话:xx****带访时间:2020.12.2817:55何润梅带访地点:观音桥带访途径:中介美联物业业务专员、置业顾问、销管、项目负责人处均有人员签字,销售经理签字处为空白。
3、商品房认购协议、搜房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换房款项核算单、换房申请审批表、换房协议、认购换房申请表。内容为,2020年12月31日,孙凌与绿城致嘉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重庆x房屋,后申请换房为重庆X
4、收据及POS机交易签购单。孙凌于2020年12月31日向绿城致嘉公司支付20000元定金,于2021年1月23日支付首付款612318元。
5、发票。2020年1月20日,美联公司向绿城致嘉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32224.87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证据1-5,美联公司拟综合证明,客户孙凌经美联公司推荐带看,成功购买了案涉房屋,合同约定的结佣条件已成就;绿城致嘉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美联公司的证明目的。
诉讼过程中,绿城致嘉公司自认客户孙凌成交属实,其到访时无销售经理岗位,美联公司进行了报备,并提交了佣金结算单。但结算条件未成就,理由如下:首先合同约定的是微信报备,后启用绿城云报备,故要求两种报备都满足,美联公司做了绿城云报备,未进行微信报备。其次,客户确认单由美联公司自行填写后,再交由置业顾问等签字,孙凌的客户确认单无销售经理签字,其他客户都有销售经理签字。最后,因美联公司未进行微信报备,所以对其提交的佣金结算单没有进行确认。
美联公司认可其没有进行微信报备,但认为在合同约定分销期限内,系应绿城致嘉公司要求由微信报备变更为绿城中国经纪人系统报备,该系统由被告自行开发,且具备完整的报备流程和确认功能,能够达到双方履行合同进行报备的约定要求。在带访时,绿城致嘉公司未在现场设置销售经理岗位,故客户确认单销售上无销售经理签字,不清楚其他客户是否有销售经理签字。美联公司自行制作佣金结算单后,交给了绿城致嘉公司,但其拒绝确认。主张从2021年10月8日计付资金占用损失,系根据网签和抵押时间估算的,合同约定的是绿城致嘉公司收到全部房款后,现应按2021年4月29日起算,明确不变更诉讼请求,同意按照2021年10月8日起算。
绿城致嘉公司称核实客户孙凌付清购房款时间后提交书面意见,后未提交。
本院认为,绿城致嘉公司与美联公司签订的《重庆晓风印月项目销售居间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据已查明的事实,成交客户孙凌为美联公司推介。
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佣金结算资料是否符合结算条件。首先,虽然合同约定的报备方式为微信报备,但其后绿城致嘉公司增加了绿城云报备形式,且美联公司在该新系统上完成了客户的报备、到访及签约全流程,而绿城致嘉公司未就关于“要求满足两种报备”的抗辩举示任何证据,故应当认定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变更了报备形式;其次,绿城致嘉公司既已自认客户到访时,其未设置销售经理岗位,现又以客户确认单上无销售经理签字作抗辩,显违诚实信用,本院不予采信;最后,美联公司已提交佣金结算单,并开具了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应认定美联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符合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第5项约定的结算条件并已提供完整。
关于佣金支付条件。因绿城致嘉公司未核实客户孙凌付清购房款的时间,结合案涉房屋于2021年4月29日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依据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第1项的约定,本院依法认定绿城致嘉公司在2021年5月收到全部购房款,销售佣金支付条件成就,绿城致嘉公司应当支付佣金。依据《重庆晓风印月项目销售居间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关于“若基础任务未完成,则佣金按每套房屋网签合同金额的1%计算”的约定,绿城致嘉公司应付佣金金额为2040318元×1%=20403.18元。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第2项的约定,绿城致嘉公司最晚应于2021年7月支付佣金,其逾期支付,应计付资金占用损失。美联公司自愿从2021年10月8日起算,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标准本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绿城致嘉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绿城集团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绿城致嘉公司的公司财产独立于绿城集团公司自己的财产,应当对绿城致嘉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绿城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0403.1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403.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54元,由被告重庆绿城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