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485号 原告:***,女,满族,1995年7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涉诉房屋的开发企业,故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2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冷 焱 书 记 员 信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