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2民初8306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历城区 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城公司协助***办理位于绿城·济南***(百合花园)B地块9#楼3**302室(后改名为“历下区中林路77号百合花园1号楼3**302#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绿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与山东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东城公司将其投资建设的涉案房屋出售给***,房屋总价款壹佰叁拾壹万元。合同签订后,***如约支付购房款。东城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一直居住至今。2020年12月7日,东城公司注销。根据清算报告,绿城公司作为东城公司的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经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愿意继续承担责任。现涉案房屋已经符合过户条件,故***诉至本院。庭审中,***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绿城公司辩称,原告与东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东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项目也早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条件,但因原告不符合网签资格,一直未办理网签手续及办理不动产权证。2022年5月份,济南发布了新的限购政策后,原告联系至被告(东城公司为被告的全资子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东城公司已于2020年12月7日被核准工商注销,无法办理。被告同意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4日,***与东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约定预售商品房为绿城?百合花园项目B9幢3**302室,建筑面积142.52平方米,总价1362776元,***应在协议签订前向东城公司支付商品房认购定金20000元,并于2015年4月7日前携带本协议、定金收款凭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及其他东城公司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指定的绿城?百合花园销售中心与东城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付清总房款30%或以上作为首付款。后***作为买受人与东城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H2015***,约定东城公司将其投资建设的涉案房屋B地块9#楼3**302室出售给***,房屋总价款13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双方还就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分别于2015年4月4日、5月11日、9月1日、10月29日付款20000元、373000元、524000元、393000元,东城公司开具了相应收据,收据载明交款单位均为***,收款事由均为B9-3-302房款。 另查明,东城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经核准注销。绿城公司作为东城公司股东承继其债权债务。 历下区中林路77号百合花园1号楼3-302房屋(房产证号济南201***302)已于2019年9月11日登记在东城公司名下。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出具证明,载明***系绿城百合花园1幢(原合同编号B9幢)3**302室业主。 再查明,***与**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刘梓耀、刘梓熠。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名下有住宅2处。自2022年5月24日起,***业已符合在济南市限购区域内增购商品住房1套的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东城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并履行。因东城公司已注销,其权利义务由绿城公司继受。鉴于现***已具备购房资格,其诉请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历下区中林路77号百合花园1号楼3**302室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