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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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7493号
原告:**均,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6号101(营业大厅)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95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922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均与被告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