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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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6150号
原告:***,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2********。
原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城区。。
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922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阳明街道兴诚路337、341、345号一层,343号一通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9065355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市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万达广场13幢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Q2U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市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