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6229号
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
法定代表人:许惠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嵊州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炯忠。
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俞琳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裘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