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破申27号
申请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255号。
负责人:丁志刚,行长。
被执行人:嵊州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836号。
法定代表人:叶炯忠,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以被申请人嵊州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通知了嵊州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嵊州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公司类别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叶炯忠持股100%。浙江经纬纺机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执行案件14件,未付债务金额1173.22余万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嵊州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申请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已符合破产受理相关条件,故对申请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对嵊州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绍兴天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嵊州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钱家仁
审判员 张 东
审判员 相泽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季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