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欣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20民初7779号
原告:重庆市欣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77982635E。
法定代表人:樊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洋河北路20号大帝花园A幢2单元2-3-2号。
法定代表人:庞远芳。
被告:喻晓维,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刘双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欣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归商贸有限公司、喻晓维、***、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期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宏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