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

重庆东岭高新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7民破2号
申请人: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巫江,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主任。
2018年3月7日,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于2018年2月28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现表决结果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2016年5月13日,本院指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17年4月19日,本院根据出资人成都佳仕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2017年10月16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将重整计划提交期限延至2018年1月19日。管理人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18年1月19日前提交本院,并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通知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表决方式,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
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因只有普通债权,故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立一个表决组即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普通债权组共计40家,债权金额1399594282.87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38家,表决结果同意票34家,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债权人总数的89.47%,表决同意金额1294245205.78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92.47%。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转入重整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已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在会议现场对草案进行了说明并接受了出席会议现场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
重庆市耀威经贸有���公司重整案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依据该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各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债权受偿方案合法公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宇
审判员  陈黎
审判员  周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倩
附:《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