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欣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归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870号
原告:重庆市欣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86号,工商注册号500227000021344。
法定代表人:樊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洋河北路20号大帝花园A幢2单元2-3-2号,工商注册号5001120000648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3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6628-9。
诉讼代表人:巫江,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欣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归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耀威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号立案。原告重庆市欣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欣锐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欣锐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重庆市欣锐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倪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