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燎兴灯具有限公司

某某与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燎兴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友谊路18号。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红兵,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波市燎兴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南边村。法定代表人柴金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诉被告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燎兴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