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通电缆有限公司

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与宁晋县润航电缆辅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528民初1937号
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青,该公司法务。
被告:宁晋县润航电缆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东村。
法定代表人:胡东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通公司)与被告宁晋县润航电缆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航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邓少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航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燕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6884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68842元;2.判令被告以原告为其代偿本息1668842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1日,被告润航公司在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晋农商行)贷款30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9日,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6%。原告燕通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为其偿还利息81600元(共支付163200元,其中81600元为代邢台市威诚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该笔贷款到期后,因被告无偿还能力,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同年4月25日代为偿还利息87242元。至此,原告已为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668842元。原告为其代偿后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裁判。
润航公司未作答辩。
燕通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保证合同复印件、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密切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1日,润航公司与宁晋农商行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月利率9.6‰。同日燕通公司、邢台市威诚线缆有限公司(另案原告)分别与宁晋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2018年1月11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3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每单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宁晋农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宁晋农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借款期间,润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2018年6月30日,燕通公司为其偿还利息81600元(共计偿还借款利息163200元,其中81600元系代另一担保人邢台市威诚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该笔贷款到期后,燕通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代为偿还宁晋农商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2019年4月25日代为偿还借款利息87242元。燕通公司共计为润航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668842元。燕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润航公司未向其履行过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润航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润航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导致保证人原告燕通公司为其代偿借款本息1668842元,对该代偿款被告润航公司应及时向原告清偿。除应当给付代偿款外,还应当给付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原告要求以1668842元本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赔偿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晋县润航电缆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代偿款1668842元;
二、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宁晋县润航电缆辅料有限公司向燕通电缆有限公司给付以代偿款16688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宁晋县润航电缆辅料有限公司向燕通电缆有限公司给付以未偿还的全部代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0元,由宁晋县润航电缆辅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志华
人民陪审员  赵从峰
人民陪审员  牛素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