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通电缆有限公司

燕通电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528民初2749号
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县***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县。
被告:*西超,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县。
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通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燕通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57544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被告***购买原告一批电缆,原告交付电缆后,***未付清货款。同月9日,经双方核对,***尚欠原告货款477544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9年2月19日,被告*西超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代***付货款,但其未按还款承诺给付原告货款。后***给付20000元,尚欠457544元。
***、*西超未作答辩。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欠条、还款承诺书,二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被告***购买原告的电缆后未及时付清货款,现原告要求***给付所欠货款4575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西超就***所欠货款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是其自愿就该货款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应对***所欠原告的457544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西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57544元;
二、被告*西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3元,减半收取4082元,由被告***、*西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