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34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燕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计826元,由燕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重建
书记员 周建辉